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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国红律师 刘国红律师,现执业于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 ,中共武陟县委法律专家库专家成员、武陟县政协委员、武陟县信访事项评议化解专家成员 、焦作仲裁委员会仲裁员、并任武陟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。拥有近二十年办案经验,执业以来,办理了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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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刘国红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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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诉讼

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

排除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,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,依法对故意实施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采取强制手段,排除其妨害行为,并依 法给予一定惩戒的制度。强制措施本身并不是行政诉讼程序,更不是行政诉讼必须经过的一个阶段,对于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正常,未发生妨害诉讼的行为,就不存在 实施强制措施的问题。但是,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一旦发生妨害行政诉讼进程的行为,如有人侵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,如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排除妨害,不 仅行政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下去,也无以体现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强制性。《行政诉讼法》专门规定了强制措施。这些强制措施是《行政诉讼法》的重要内容, 是行政诉讼程序的保障手段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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